(2015)射洪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建明申请杨远科、余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明,余跃,杨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明,男,生于1955年7月2日,回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余跃,系余建明之子,生于1987年3月25日,回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居民。被执行人杨远科,男,生于1953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远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远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远科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榆分社的账户存款4500元。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