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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薛建雄等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薛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13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法定代表人,岳胜利,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薛建雄,男,汉族,住址:鄂尔多斯市。焦俊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呼建飞,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伊证经字第244号执行证书,2015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5年10月28日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人民币1782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案执行申请。故本院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薛建雄、焦俊霞、鄂尔多斯市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2131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涌 涛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高 莉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瑞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