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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受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受字第174号起诉人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2035号。负责人刘连龙。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团结街,身份证号2223031959********。2015年10月22日,本院收到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小组的起诉状,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华玉良签订的租赁合同,华玉良退还其预制构件厂及附属建筑物;2、华玉良自行拆除私自建筑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注销工商登记,第二建筑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于2005年7月成立,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并非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理资产领导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树君审判员  张亚卓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