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邢殿祥与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殿祥,邹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邢殿祥,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乃林农场家属院。被执行人邹本荣,男,193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新房身村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丽荣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第一次合议)时间:2015年10月28日10时30分地点:景海洋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杰审判员:祁建国、刘永刚书记员:吕丽荣评议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申请执行人邢殿祥,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乃林农场家属院。被执行人邹本荣,男,193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新房身村八组。景:咱们评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们三位是什么意见?祁:同意,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刘:同意。张: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后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景海洋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打印:5份主送机关:当事人抄送机关:上报、存档(2015)喀法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邢殿祥,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乃林农场家属院。被执行人邹本荣,男,193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新房身村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杰审判员祁建国审判员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吕丽荣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关于对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结报告书(2015)喀执字第1026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执行人邢殿祥与被执行人邹本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由景海洋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邢殿祥,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乃林农场家属院。被执行人邹本荣,男,193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喇沁旗乃林镇新房身村八组。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3000元,执行费50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债务3000元,执行费50元。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承办人:景海洋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