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曹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李辉。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委托代理人卢家发。被执行人曹婷婷,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曹婷婷需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64486.03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承担受理费9841元、执行费843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第三人陈四妹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的事实和理由充分,本院执行费也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二、解除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曹婷婷名下房产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曹婷婷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员马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