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郑某,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曦卿,石首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告肖某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