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姣娥与陈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王姣娥。委托代理人严玲莉,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姣娥与被告陈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另行提起特别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姣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姣娥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姣娥负担。审 判 长 程智超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