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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松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67号罪犯李松,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该犯及其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其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松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8.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