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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刑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可楼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可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962号罪犯何可楼,现在广西自治区钟山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了(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可楼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以(2014)贺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文、陶英军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文堂出庭执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何可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子。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年度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管教干警黄国坚及罪犯证人谢博、黎石荣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何可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可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何可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