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冉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要求撤回离婚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