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陈某,山海关桥梁中学教师。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学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圆圆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组成家庭,被告系再婚,婚后被告与前妻仍有联系,原被告之间感情淡薄,最近原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无感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及一辆汽车归原告所有。为支持以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17093364547号与17093364548号电话之间的短信5条,证明两个机主之间有暧昧关系;3、2015年1月5日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两份,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4、原告书写的被告签字的说明两份,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并承诺离婚时净身出户。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婚后购买了山海关区工人新村52-1-8号房屋、山海文园小区5-1-301号房屋两套及车牌号为冀C×××××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名下。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及说明书各一份,载明“如果以后和齐某某再有任何联系,自动离婚、自愿放弃山海文园的房产”、“今后不跟侯某某妻子联系,有任何联系自动离婚”。此外,原告还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本人陈某与张学冬于1997年结为夫妻,现因张学冬与其他女人产生感情,发生关系,双方自愿离婚,张学冬因错决定净身出户”,原告自述上述协议正文部分为原告书写,原被告在协议下方各自签字确认,被告对上述离婚协议书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提出对上述协议中被告本人签字真实性的笔迹鉴定申请,并于9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后于10月23日撤回申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结婚已近二十年,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虽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矛盾,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张学冬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圆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