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与孙某某共有、继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申字第000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生于2000年1月22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基本情况同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生于1954年12月8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27年8月1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上海市虹口区,原籍洛南县。原审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0年7月1日,汉族,居民,住洛南县。原审第三人郭某某,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孙某某之夫。原审第三人陶某某,女,生于1933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孙某某之母。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因与孙某某、孙某某、郭昆鹏、陶某某共有、继承纠纷一案,洛南县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0)洛南法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洛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洛南法民初第00051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申请再审提出:孙某某由其女儿代写的信件、及两份委托书系伪造,不能证明其对两间两层房屋享有权利。据此,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孙某某对四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中的东边两间两层是否享有所有权。原一、二审判决依据孙某某1988年12月10日给其弟孙荣祖所写书信作为重要依据,并参照农村习俗,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亲属之间的证言,孙某某本人陈述,认定争执房产的东边二间二层属孙某某所有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申请再审提出,孙某某由其女儿代写的信件系伪造,因家庭成员之间代写书信是常见现象,且孙某某当年已61岁,由其女儿代写家书并非不合常理。从孙某某之女抄录的书信和原书信对照来看,该书信应系孙某某之女所写,同时,作为事情主要经历者的陶某某,系孙某祖之妻,孙某民之母,对这封信也是完全认可的,而且,在2005年8月7日在孙军民客厅,有孙某祖、孙某民、孙某民、马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梁某某、柴某某、周某某参加的关于“孙某某赡养等问题”的协商会议上,在协商中张某某提出房产怎么说,孙某祖将房产的问题讲清楚了,明确说明有上海孙某某的两间两层,当时张某某、马某某均在场且没有提出异议,表明对这个说法是认可的。原审法院在审理时还调查了孙某某、孙某祖的胞弟孙耀某,孙耀某亦明确说四间中东边两间是上海孙某某的,当年其侄子孙某民盖房时,他知道上海的孙某某给某民寄钱之事。原审法院到上海也调查了孙某某本人,孙某某亦较为详细的陈述了当年盖房的过程,其陈述是可信的,争议房屋来源于祖遗房产,应有孙某某的份额。孙某某的份额是如何到孙宝民名下的,再审申请人无相应证据证实.再审审查中,其也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还提出,孙某某提交的两份委托书系伪造;因对委托的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故原审对此份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再审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某某、孙某某和马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孙某某和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高奇审 判 员 卢洛军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