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学端与高敏枝、邹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学端,高敏枝,邹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53号原告高学端,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敏枝,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邹瑜,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端与被告高敏枝、邹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敏枝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的房屋一幢。原告提供了其所有的坐落于长乐市的房屋一幢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敏枝坐落长乐市房屋一幢。二、查封原告高学端坐落于长乐市的房屋一幢。本��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