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重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魏玉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魏玉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重初字第3号原告烟台市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敬德,总经理。被告魏玉良,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翔腾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玉良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玉良负担。审 判 长 孙玮琳审 判 员 曲少雪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