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以已经在荥阳市民政局调解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