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被告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以已经在荥阳市民政局调解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