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刘莹,董事长。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法定代表人王恩榜,董事长。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焦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坤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