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116号申请执行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仁。被执行人: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申请执行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1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