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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乔某1、乔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乔某1,乔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陈某,女,1952年8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1,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朝霞,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2,女,1960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乔某1、被告乔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