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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晶与滕艾侠、李光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晶,滕艾侠,李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20号申请人石晶。委托代理人(担保人)刘强。被申请人滕艾侠。被申请人李光义。申请人石晶因与被申请人滕艾侠、李光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桃园小区房地产(申请保全价值40万元),申请人石晶、担保人刘强自愿以其所有的徐州市七里沟新华阳光花园房产及徐州市科苑小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滕艾侠、李光义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桃园小区房地产。二、查封申请人石晶、担保人刘强所有的徐州市七里沟新华阳光花园房产及徐州市科苑小区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