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小勇与许治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勇,许治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勇,1970年1月7日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许治武,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郑小勇与许治武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许治武于2015年5月20日前返还郑小勇安全风险保证金30万元、诉讼费6258.00元。合计30625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治武已经给付郑小勇标的款131000.00元,剩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11月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许治武每月自行向郑小勇支付现金60000.00元;2016年1月31日前将剩余的59658.0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在内)汇入旬阳县人民法院账户。现郑小勇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世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