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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锁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光胜、李庆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锁则,王光胜,李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597号申请人高锁则被执行人王光胜被执行人李庆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锁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光胜、李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