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7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樊齐明、吕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樊齐明,吕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597号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牛加梁镇郭家伙场村一组(法庭隔壁)。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樊齐明,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马镇。被告吕磊,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齐明、吕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齐明、吕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齐明、吕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