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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建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建英,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046-2号原告:嘉善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忠义。委托代理人:王惠明,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21)楼下桥15号。被告:吴建英,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楼下桥15号。委托代理人:黄勇,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楼下桥15号。被告:黄勇,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楼下桥15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嘉善商初字第104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告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建英、黄勇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江兴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建英、黄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