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培伦申请执行姚恩栋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马培伦,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恩栋,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财物、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作出的(1993)临民马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培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恩栋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培伦人民币8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恩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姚恩栋与申请执行人马培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恩栋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培伦人民币6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马培伦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姚恩栋交纳,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马培伦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3)临民马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