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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付庆五与付英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五,付英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付庆五,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英雨,农民。身份证号××。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庆五诉被告付英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庆五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庆五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庆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