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金星与臧家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星,臧家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徐金星。被告臧家亮。本院受理原告徐金星诉被告臧家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