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海龙申请执行杜峰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龙。被执行人杜峰仁。刘海龙申请执行杜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峰仁已将案件款8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刘海龙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