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某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供用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四川某某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总经理。被告成都某某供用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原告四川某某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供用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广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