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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向群与赵建平、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群,赵建平,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朱向群。被执行人赵建平。被执行人徐波。关于朱向群与赵建平、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建平、徐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华银行存款323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朱向群;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