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与任卫兵、时保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任卫兵,时保泽,任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丰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丰城镇驻地。负责人孙孝龙,主任。被执行人任卫兵。被执行人时保泽。被执行人任振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执字第1604号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