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冷猛与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猛,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38号原告:冷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剑,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猛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猛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059元,由原告冷猛负担2059元。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