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郸城县。被告于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彦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自愿承诺不再随意辱骂对方,尽到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二、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自愿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三、原告高某自愿支付给被告于某两个子女的抚养费每年二万元,直至两个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四、原告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