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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石小靖与刘明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99号原告石小靖,男,汉族,瓮安县人。被告刘明礼,男,汉族,遵义市人。第三人遵义市和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地标A栋14楼。法定代表人聂朝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税小龙,该公司九中分店负责人。原告石小靖与被告刘明礼、第三人遵义市和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