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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龙礼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礼,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520号原告宋龙礼,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龙礼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能主张权利为由(待被告有下落,可随时主张权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宋龙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龙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07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