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龙礼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礼,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0520号原告宋龙礼,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龙礼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能主张权利为由(待被告有下落,可随时主张权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宋龙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龙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07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骆云桥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人民陪审员 梁新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