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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相伟与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伟,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相伟,男,汉族,住惠民县。被告:刘建,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宰维银诉被告刘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相伟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