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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永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650号罪犯高永,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麒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高永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高永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高永的考核结果,以罪犯高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永,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6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