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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庆明与吕淑燕、亓欣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明,吕淑燕,亓欣朵,亓顺全,王道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张庆明。委托代理人:魏芳芳,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淑燕。委托代理人:胥贵。被告:亓欣朵。法定代理人:吕淑燕。系亓欣朵的之母。被告:亓顺全。被告:王道荣。原告张庆明与被告吕淑燕,亓欣朵、亓顺全、王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芳芳、被告吕淑燕及委托代理人胥贵、被告亓欣朵的法定代理人吕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亓顺全、王道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明诉称:2014年10月15日亓光明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亓光明于2014年12月25日去世。该借款系在亓光明与被告吕淑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亓欣朵、亓顺全、王道荣系亓光明的法定继承人,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吕淑燕、亓欣朵共同辩称:借条与吕淑燕无关,无法确定借条的真实性,借贷事实不成立。亓光明在2014年12月25日去世,对该债务的真实性无法查明。吕淑燕对该借条不知情,亓光明没有往家里拿这笔钱。借条的日期是2014年10月15日,而吕淑燕与亓光明在2014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该笔款项即使属实,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吕淑燕无关。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只是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已经支付。原告只提交借据,没有其它证据,借款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亓顺全、王道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庆明与亓光明系同事。2014年10月15日亓光明出具借条,载明:“借据今借莱芜二中张庆明壹拾万圆整借款拾万圆整(100000.00¥),利息一分五,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偿还张庆明本金与利息共计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特立此据。2014年10月15日借款人:亓光明”。2014年10月17日亓光明与被告吕淑燕签订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中没有提及借款情况,仅是对二中的家属楼及家具做了处理。2014年12月25日亓光明去世。被告亓顺全、王道荣系亓光明的父母,被告亓欣朵系亓光明之女。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六个月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0%。以上事实,由借条、通话记录、银行业务回单、存折、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明提交了亓光明出具的借条,并提交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印证,亓光明向原告张庆明借款10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吕淑燕、亓欣朵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鉴定,故对被告吕淑燕、亓欣朵辩称的借条真实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张庆明及亓光明均不是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人员,仅是偶尔发生借贷,结合民间的习惯上借条及借款两者即时交接,且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加以印证,应认定借款已经即时交付。对于被告吕淑燕、亓欣朵辩称的借款没有交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约定的利率,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借款虽发生在亓光明与被告吕淑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两天后亓光明与被告吕淑燕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时也未提及该笔债务,从离婚协议看也未添置共同的财产,被告吕淑燕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享受债务带来的利益,原告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淑燕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原告申请,本院查封了亓光明的部分股票。亓光明去世后,被告亓顺全、王道荣、亓欣朵均系亓光明的法定继承人,被告亓顺全、王道荣、亓欣朵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亓光明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亓顺全、王道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亓顺全、王道荣、亓欣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继承亓光明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张庆明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驳回原告张庆明对被告吕淑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亓顺全、王道荣、亓欣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房 瑞人民陪审员 张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言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