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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军玉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姜军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456号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原橡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女,1960年8月5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磐石市东宁街。被告姜军玉,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居美人佳住宅7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军玉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 判 长 刘   晓   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柏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