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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汤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1)扬邗公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汤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扬邗公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 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