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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柳和平与屈永生、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柳和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永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赵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柳和平与被告屈永生、赵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和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屈永生、赵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和平撤回对被告屈永生、赵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855.00元,由原告柳和平负担。审 判 长  刘井泉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人民陪审员  曾凡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