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彬与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彬,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立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彬,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冯华,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文,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彬因与被申请人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彬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郑彬是承租合同主体与事实不符。郑彬提交的收取租金的《收据》明确写明支付房屋租金的是某区卫生院。2.郑彬没有违约转租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在租赁期内转租或分租给他人时,须经郑文同意。郑文明知房屋由某区卫生院使用和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明郑彬没有违约转租。3.某区卫生院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郑彬只是法定代表人,某区卫生院的经营行为和债权债务依法应由某区卫生院承担责任,而不是由郑彬承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郑文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郑文答辩认为:1.租赁合同的主体是郑彬,是郑彬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使用单位是某区卫生院。2.郑彬是某区卫生院的承包人,现某区卫生院已经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郑彬承担。3.郑彬在一审时向法庭说明其是物业的承租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复查,仅针对再审申请人郑彬所提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如下:1.郑彬是否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有“租客(简称乙方)郑彬”字样,乙方签名栏处并没有盖某区卫生院的公章、而只有郑彬的签名。如果郑彬是以江门市蓬江区某区卫生院(以下简称“某区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某区卫生院签订涉案房产租赁合同,那么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抬头租客(简称乙方)栏处不应标明有“郑彬”字样、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乙方签名栏处应盖有某区卫生院的公章,但郑彬和郑文持有的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抬头乙方栏处标明有“郑彬”字样,乙方签名栏处并没有盖某区卫生院的公章、而只是有郑彬的签名。郑彬提交的书面上诉状中亦是认可其是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上可见,郑彬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2.郑彬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和郑文的陈述主张,应认定郑彬在签订涉案房产租赁合同时有以其自己为承租人的意思表示并与郑文达成了租赁涉案房屋的合意,因此郑彬是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则应依照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向郑文支付占用期间的涉案房屋使用费。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郑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彬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院(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