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施均华与李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385号原告:施均华,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经常居住地徐州市。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礼,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均华诉被告李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均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均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6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603元,由原告施均华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