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盛康贸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盛康贸易有限公司,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盛康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工业新区江南中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窦建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57号哈尔滨华盛康贸易有限公司与英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执行标的44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