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何书义。被告马敬前。原告何书义诉被告马敬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乔文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书义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书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书义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