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商)初字第0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蔡铁军与王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铁军,王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952号原告蔡铁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祎健,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蔡铁军与被告王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铁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樊少武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