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君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7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君鹏,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成,系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军鹏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军鹏及其辩护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君鹏强行将解某带到宿州市埇桥区北关“万庭宾馆”410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吴君鹏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将解某奸淫。经法医鉴定解某的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军鹏构成强奸罪,建议对被告人吴军鹏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军鹏当庭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军鹏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吴军鹏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君鹏强行将解某带到宿州市埇桥区北关“万庭宾馆”410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吴君鹏强行将解某抱入房间,趴在被害人解某身上,采取掐脖子的手段将被害人解某奸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的伤为轻微伤。本案系被害人解某于2015年5月14日报案而案发,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吴君鹏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宿州市墉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解某人体损伤程度(205)700鉴定意见,证明根据送检材料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解某因外伤致左肘部皮下淤血1x1cm,右肘窝皮下淤血1.5x1.5cm。左手背侧两处分别为0.5、cm、0.5cm皮肤划伤。右大腿中段内侧皮下淤血3x0.5cm。右小腿中段皮下淤血4x3cm。左小腿中段皮下淤血3x3cm。因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4()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解某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微伤。二、被害人解某的陈述,称2015年5月11日晚上8点左右,吴君鹏请她唱歌,吴君鹏说其表妹、姑姑也去。她就同意去了,吴君鹏及吴君鹏的两个朋友,在栏杆的钻石KTV唱歌,唱到中间她就要回家,吴君鹏就跑到门口把她扛回了包间,一直到晚上12点多。吴君鹏说先送两个朋友到陆村,结果吴君鹏就一直往宿州市开,把她们带到了市里的北关万庭宾馆。在酒店门口,她不愿意下车,吴君鹏就把她拉下车,吴君鹏让她顶替开一间房。开好房后,吴君鹏把她扛在肩上抱到了房间里,把房门反锁了。把她扔在床上,趴倒在她的身上,就想脱她的裤子,她当时反抗,抓吴君鹏的头发和后背,并大声哭喊,吴君鹏的朋友听到了,就过来敲门。吴君鹏就对门口说“没事,赶紧睡觉去吧”。然后,吴君鹏一手捂着她的嘴,一手掐着她的脖子并说:“信不信掐死你。”她就害怕了,吴君鹏把她下身的衣服脱掉了,然后吴君鹏就趴在她身上用生殖器官进入了她的下体,还叫她配合,大概十来分钟就在她身体里射精了。三、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1日晚上他和吴君鹏、吴宇阳、还有吴君鹏带的一个女的(指被害人解某)一起到宿州市栏杆镇的钻石KTV唱歌,吴君鹏说解某是吴君鹏的同学,吴君鹏要追解某。他们唱完歌就去了宿州市北关万庭宾馆。一开始解某不愿意去,在车上也一直要下车,吴君鹏不让解某下车。他们开了两个房间,刚开始解某自己进的房间,过一会解某说要回家就从房间里跑出来,是吴君鹏把解某扛回来的。解某进房间后有些不情愿,过了几分钟就和吴君鹏打起来了,他听见吴君鹏房间里还有扔东西砸电话的声音,他就去敲门说:“强扭的瓜不甜,算了吧。”吴君鹏就说没事,他就回去睡觉了。四、被告人吴君鹏的供述,称2015年5月11日晚上8点左右,他开车接解某上了他的车,后他接上了吴某和吴宇阳,到了栏杆的钻石KTV,他们唱到凌晨12点左右,解某、吴某和吴宇阳都不愿意到宿州市,他就直接开车带到了宿州市的万庭宾馆,在宾馆房间里,他想脱解某的衣服和解某发生性关系,解某就跑到电梯门口准备走,他就跑到电梯门口拦住解某,把解某扛到房间里。他就继续上去强行脱解某的衣服,解某就反抗。他就给解某说以后来宿州市有什么小忙他帮,解某就不反抗了,然后他就脱掉解某的衣服和解某发生了性关系。五、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解某于2015年5月14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吴君鹏于2015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军鹏199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军鹏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被告人吴军鹏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军鹏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吴军鹏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军鹏采取暴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吴军鹏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军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韩恩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