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严正才、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正才,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严正才,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三单元601室内。组织机构代码:75676104-5。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609436.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