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勇与韦少林、胡椒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勇,韦少林,胡椒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602号原告卢勇。被告韦少林。被告胡椒椒。原告卢勇与被告韦少林、胡椒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勇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卢勇负担。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