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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昌华、曹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昌华,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菖蒲桥自然村**号。2010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4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4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28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操勤,绰号南风,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永丰村扬市自然村**号。2010年8月5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不执行);2010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许云伟,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卫福,绰号孙悟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寺基里自然村***号。2010年2月26日因猥亵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2年7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昌华,被告人曹操勤及其辩护人许云伟,被告人金卫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5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昌华在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西岗自然村北侧树林里,组织陈伟、吴恢铭、林秋冬等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5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负责抽头,金卫福负责布置赌博场地及提供赌具,金文鑫(另案处理)负责望风。2.201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昌华在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寺基里自然村灯泡厂东侧树林里,组织陈伟、吴恢铭、黄谊等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5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负责抽头,金卫福负责布置赌博场地及提供赌具,金文鑫负责望风。3.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昌华在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寺基里自然村灯泡厂东侧树林里,组织吴恢铭、黄谊、华利群等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2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负责抽头,金卫福负责布置赌博场地及提供赌具,金文鑫负责望风。4.2015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昌华在长兴县林城镇阳光村金田自然村北侧树林里,组织陈伟、吴恢铭、周德安等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000余元。本场赌博由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负责抽头,金卫福负责布置赌博场地及提供赌具,金文鑫负责望风。该场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5月8日,被告人曹操勤向长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提请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昌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操勤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操勤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操勤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无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曹操勤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曹操勤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本案共组织赌博犯罪4次,抽头共6000元,犯罪情节相对轻微;4、被告人曹操勤系初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曹操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昌华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700元,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300元,共计赃款人民币6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归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退赃声明及退赃票据等书证;2.证人陈伟、吴恢铭、华利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及同案人金文鑫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昌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操勤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操勤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曹操勤、金卫福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赵昌华、曹操勤、金卫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昌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操勤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现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金卫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现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曹操勤、金卫福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正乾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周树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