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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上海悦粤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61号之一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莉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悦粤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九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粤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元减半收取为256元、财产保全费328元,由原告上海星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